渝水區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我區醫療質量管理體系,建立醫療質量評價制度,全面加強醫療質量管理,防范醫療風險,根據《新余市醫療質量控制中心管理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以下簡稱質控中心)是在區衛健委領導下負責全區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相關專業的醫療質量進行指導、管理與控制的組織。
第三條 質控中心受區衛健委委托,開展專業質量指導、管理與控制活動。
第四條 區級質控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衛健委、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和省衛健委等頒發的醫政管理規范及醫療質量標準,擬定相關專業的質控方案、實施計劃,經專家委員會討論,報區衛健委委審定后實施;
(二)在區衛健委指導下,負責質控工作的實施;
(三)經區衛健委同意,定期對外發布專業考核方案、質控指標和考核結果;
(四)逐步組建全區相關專業質控網絡,指導各學科質控中心開展工作;
(五)建立相關專業的信息資料數據庫;組織開展專業交流活動,推廣本專業的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
(六)擬定相關專業人才隊伍的發展規劃,組織對全區相關專業人員的培訓;
(七)對相關專業的設置規劃、布局、基本建設標準、相關技術、設備的應用等工作進行調研和論證,定期向區衛健委報告并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為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決策提供依據;
(八)完成區衛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質控中心的主要活動形式是,組織實施對各級醫療機構的質量考核和評估,通過分析、評價相關專業醫療質量信息、狀態,提出本專業醫療質量控制的指導意見,并及時向醫療機構和區衛健委反饋。區衛健委視情況決定對外發布質控分析、評價情況。
第六條 質控中心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質控中心實行專家管理,并設立由若干名專業專家組成的精干的專家小組。
第二章 組 織
第七條 根據醫療質量管理的需要,按照“學會統籌、專業支撐、醫院承建”的原則,按不同專業分科設置質控中心。
第八條 申請組建質控中心的醫療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綜合實力較強的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或有條件的專科醫院、或與之相當的醫療機構。
(二)有較好的管理基礎,相關專業技術優勢明顯,處于全區領先水平;有完善的診療技術規范和質控標準、程序等相關規章制度;
(三)有能力并承諾對擬組建掛靠本單位的質控中心相關專業進行專項投入,以支持其專業的領先優勢;
(四)具備開展工作所需的辦公場所、設備、經費和必要的專(兼)職人員,有條件承擔區衛健委交辦的醫療質量管理與控制工作任務。
第九條 質控中心的設置由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自主申報(質控中心申報表見附表1),經質控中心評估小組審評,由區衛健委審定。
第十條 醫療機構申請成為質控中心時應當向區衛健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單位相關專業質控工作開展情況;
(二)本單位相關專業介紹;
(三)質控中心負責人資質條件;
(四)質控工作計劃;
(五)區衛健委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條 區衛健委負責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進行現場審核。對擬同意成為質控中心的醫療機構,要按照相應公示制度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方可作出同意的決定。
第十二條 質控中心定期對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質量考核,科學、客觀、公正地出具質控報告并對報告負責。質控報告應以書面形式告知醫療機構,同時抄報區衛健委,并附電子版報告。
第十三條 質控報告由質控中心妥善保存。保存到所反映的質控問題解決為止。一般保存期限為五年。
第十四條 區級質控中心向區衛健委每年年初上報年度工作計劃,年中和年終上報半年和年度工作總結。
第十五條 區級質控中心出具的質控結論可以作為全區輔助檢查結果互認的依據。
第十六條 質控中心人員實行兼職制,行政管理實行主任負責制,一般由8-10人組成,包括醫院管理、臨床專家或醫技專家,設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書1人,其他成員5-7人。
第十七條 質控中心主任應具備以下相應條件,由區衛健委委任。
(一)現任或曾經擔任市醫學會及以上相關專業學會的委員;遵守職業道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身體健康,有時間保證,能夠勝任本專業質控工作;
(二)熱心醫療質量管理工作,能熟練掌握醫療質量管理的業務知識和評價技能,熟悉并能運用醫療質量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醫療質量管理的業務知識;
(三)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為人正直,秉公辦事,樂于奉獻,在同行中享有較高威望;
(四)區衛健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八條 區級質控中心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組織全區本專業質量控制的日常工作;
(二)組織本質控中心成員學習貫徹執行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技術規范、指南和標準;
(三)組織質控人員擬訂全市本專業醫療質量考核指標和質量信息體系,制訂質控實施方案;
(四)負責本專業醫療質量信息的收集、統計、分析和評價,并對質控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抽查復核;
(五)組織學習和推廣國內外、省內外本專業的適宜新技術、新方法;
(六)定期向區衛健委報告本專業質控情況、存在問題、對策、意見和建議;
(七)區衛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 質控中心其他人員由質控中心主任提名、經承建醫院審核后報區衛健委批準。
第三章 管 理
第二十條 區衛健委醫政股負責質控中心的日常業務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指導質控中心開展醫療質量控制工作;
(二)統籌協調質控中心的質控活動;
(三)匯總印發質控簡報;
(四)定期開展質控分析、評價,提出質量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承建醫院應每年向各專業質控中心提供適當的日常工作經費。
第二十二條 區衛健委負責對質控中心及其成員實行考核和動態管理,制定相應的檢查和考核辦法,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工作檢查和考核。對檢查和考核優秀的質控中心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檢查和考核結果不符合規定的,應予停止其質控資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選定。
第二十三條 質控中心的設置周期為三年,經評估后決定是否繼續設置。質控中心領導每屆任期三年,主任連任不得超過兩屆。質控中心主任在任期內不稱職或不能勝任工作時,區衛健委可予調整。
第二十四條 各專科質控中心的掛靠單位不能按規定支持質控中心工作的,區衛健委可另行指定掛靠單位。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適用于區級質控中心。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由區衛健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附表:1.渝水區醫療質量專業控制中心申報表
2.渝水區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主任擬任人員情況表
附表1
渝水區醫療質量專業控制中心申報表
申報單位: (蓋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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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申報質控中心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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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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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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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報 主 要 條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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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小組 評審意見 |
組長簽字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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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衛健委 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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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須同時填寫“渝水區醫療質量控制中心擬任主任情況表”
附表2
渝水區醫療質量控制中心主任擬任人員情況表
質控中心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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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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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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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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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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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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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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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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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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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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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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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任職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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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科研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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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靠醫院 審查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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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衛健委 審批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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