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機構、時間、地點
工作機構: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14
辦公地址:新余市渝水區抱石大道257號渝水區政府辦公大樓312室
辦公時間:法定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790-6222090 6222772
傳真號碼:0790-6223999
郵政編碼:338000
電子郵箱: ysqzfb308@163.com(電子郵箱只用于提供咨詢服務,不接受信息公開申請)
互聯網在線申請:點擊網頁中菜單“依申請公開”,填寫網上申請表格。
二、提出申請
向區政府提出申請的,填寫《新余市人民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樣表附后,以下簡稱《申請表》)。《申請表》復制有效,可以在區政府網站下載電子版,也可以在區政府政務公開線下專區領取。為了提高處理申請的效率,申請人對所需信息的描述請盡量詳細、明確;若有可能,請提供該信息的標題、發布時間、文號或者其他有助于區政府確定信息載體的提示。
(1)申請條件
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真實載明下列內容:
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2)不予公開范圍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開。但是,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市政府辦公室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予以公開。
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開。
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不予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定。
(3)政務公開線下專區
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站前西路延伸段1160號,渝水區行政服務大廳一樓
時間:周一—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30
電話:0790-2189980
2.申請人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提出申請:
(1)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申請人可以在區政府網站上填寫電子版《申請表》。
(2)通過信函、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請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字樣;申請人通過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請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3)當面申請。申請人可以到區政府辦公室當場提出申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的,需出具單位委托書及經辦人身份證件。
三、申請處理
(1)區政府辦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對《申請表》的要件是否完備進行審查,對于要件完備,可以當場受理的,當場受理登記并出具《登記回執》;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本機關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本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2)區政府辦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按規定程序對申請進行審查,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一般情況下不超過14個工作日);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可延長20個工作日。
(3)區政府辦公室根據收到申請的先后次序來處理申請,一件申請中同時提出幾項獨立請求的,將全部處理完畢后統一答復。鑒于針對不同請求的答復可能不同,為提高處理效率,建議申請人就不同請求分別申請。
(4)申請獲取的信息如果屬于區政府已經主動公開的信息,本機關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5)依法不屬于區政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時間的確認
1.申請人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2.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3.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4.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五、答復
對于能夠當場答復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將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確需延長答復期限的,經本機關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延長答復時間不超過20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本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1. 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屬于公開范圍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或告知其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2. 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
3. 本機關依據條例規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
4. 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
5. 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6. 本機關已就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答復、申請人重復申請公開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請人不予重復處理。
7. 所申請公開信息屬于工商、不動產登記資料等信息,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信息的獲取有特別規定的,告知申請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8.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9.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本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權利人。
10.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作區分處理的,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部分內容,對不予公開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11. 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符合《條例》第二十三條之應當公開條款規定的,向申請人提供政府信息內容,并將決定公開的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12. 屬于非本機關制作或保存的,告知申請人;如能確定掌握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名稱和聯系方式,由該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本機關依申請提供信息時,除不應當公開的內容外,根據掌握該信息的實際狀態進行提供,不對信息進行加工、統計、研究、分析或者其他處理。
六、費用收費
《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行政機關收取信息處理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全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制定。
七、監督保障及歸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向本機關提出更正申請,并提供證據材料。本機關將根據申請做出相應處理,并告知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渝水區人民政府及屬下各級行政機關受理機構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根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一條規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有關部門反映和投訴、舉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依申請公開業務辦理所產生的所有材料,由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統一負責歸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