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業證照
8、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
一、事項名稱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
二、設定依據
1.《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2013年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65號):設立依據條款名稱:第五條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實行企業申請、分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零售經營布點規劃與零售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由發證機關確定,最長不超過2年。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滿后擬繼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經營活動,或者在有效期內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零售場所和許可范圍的,應當重新申請取得零售許可證。
2.《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設立依據條款名稱:煙花爆竹的經營分為批發和零售。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和零售經營的經營布點,應當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批。
三、申請條件
(1)符合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制定的零售經營布點規劃;(2)主要負責人經過安全培訓合格,銷售人員經過安全知識教育;(3)春節期間零售點、城市長期零售點實行專店銷售。鄉村長期零售點在淡季實行專柜銷售時,安排專人銷售,專柜相對獨立,并與其他柜臺保持一定的距離,保證安全通道暢通;(4)零售場所的面積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邊50米范圍內沒有其他煙花爆竹零售點,并與學校、幼兒園、醫院、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場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設施等重點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離;(5)零售場所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張貼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四、辦理材料
1.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申請書:原件1份;
2.零售經營場所的產權或租賃證明:原件1份;
3.預先核準通知書:原件1份;
4.零售點及周圍安全條件說明:原件1份。
五、辦理流程
1.預約:不支持預約。
2.申請:填寫申請表,按照法律規定把相應材料準備好
3.受理: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核查是否齊全
4.審查:由業務股室對提交的資料進行審查,并對經營場所進行審查。
5.審核:審查后對符合辦理條件的進行核對確認
6.審批:根據審核結果,作出相應的批示意見
7.決定:由業務股室負責人提供審查意見,分管領導做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8.制證發證:如準予許可,制作《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9.實人認證:由經辦人領證
10.辦理進程查詢:查詢電話:張凱紅18317906466渝水區應急管理局危化股0790-7122729
11.辦理結果:領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
12.送達方式:自取
六、收費信息
本事項不涉及收費
七、結果領取
現場領取。
八、辦理時間
夏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
九、辦理期限
法定辦結時限:20個工作日
承諾辦結時限:15個工作日
十、辦理地點
新余市渝水區行政服務中心應急局窗口(渝水區站前西路延伸段渝水區行政服務管理中心應急窗口)
十一、聯系電話
咨詢方式:張凱紅18317906466;渝水區應急管理局危化股0790-7122729
監督方式:0790-7122702
十二、“碼”上知更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