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下村新余市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渝水區政府事故調查組
2026年6月9日
目 錄
一、事故基本情況…………………………………………………………………2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概括……………………………………………2
1.新余市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
2.事故設備基本情況…………………………………………………………3
3.張建華………………………………………………………………………3
4.張勇強………………………………………………………………………3
5.王小端………………………………………………………………………3
6.王際蠢………………………………………………………………………3
7.王桂林………………………………………………………………………3
8.袁流根………………………………………………………………………3
(二)事故發生經過………………………………………………………………3
(三)事故現場情況………………………………………………………………4
(四)人員傷亡情況………………………………………………………………5
(五)直接經濟損失情況…………………………………………………………5
(六)其他情況……………………………………………………………………5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6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6
1.區應急管理局………………………………………………………………6
2.下村鎮政府…………………………………………………………………6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6
區應急管理局…………………………………………………………………6
(三)應急處置評估情況…………………………………………………………7
三、事故原因分析…………………………………………………………………7
(一)直接原因……………………………………………………………………7
(二)間接原因……………………………………………………………………7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8
(一)事故有關單位………………………………………………………………8
圣新建筑………………………………………………………………………8
(二)地方黨委政府………………………………………………………………8
下村鎮政府……………………………………………………………………8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8
區住建局………………………………………………………………………8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8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8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9
1.張建華………………………………………………………………………9
2.張勇強………………………………………………………………………10
(三)建議移交紀委監委處理人員………………………………………………10
1.劉慶軍………………………………………………………………………10
2.吳浩…………………………………………………………………………10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10
圣新建筑………………………………………………………………………10
(五)其他處理建議………………………………………………………………11
六、事故主要教訓…………………………………………………………………11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12
渝水下村新余市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12”一般物體打擊事故調查報告
2026年4月12日上午,渝水區下村鎮何家村崗西村小組后山一個制做水渠溝槽的工地,在生產過程中一名工人被水泥攪拌機漏斗砸中頭部,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
事故發生后,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并要求做好善后工作,涉事單位及人員要舉一反三,排查隱患,確保安全生產措施落實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和《江西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評估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4月20日,渝水區政府依法成立了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新余市渝水區總工會、渝水區水利局、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下村鎮政府派員參加的“渝水區人民政府“4·12”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組認真貫徹落實市、區領導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迅速開展調查,通過現場勘驗、查閱有關資料、詢問相關人員,查清了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基本經過、原因和應急處置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和防范措施。
經調查認定,新余市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4·12”事故是一起因物體打擊造成的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人員概況
1.新余市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圣新建筑)。成立于2020年4月24日,公司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法定代表人張建華,公司地址: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下村鎮南村村委南村。公司經營范圍:許可項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各類工程建設活動,消防設施工程;一般項目: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土石方工程施工,園林綠化工程施工,水泥制品制造、銷售,建筑材料銷售,五金產品零售。2026年1月6日,圣新建筑與江西省銀安建材有限公司簽訂《分宜縣彰湖水庫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產品購銷合同,為其提供預制C30鋼筋砼矩形槽(1500m,見圖1)和預制鋼筋砼井環(48塊),合計人民幣237720元。

圖1 預制C30鋼筋砼矩形槽(規格型號:500*500*150)
2.事故設備基本情況:涉事攪拌機權屬為圣新建筑公司,該設備自 2024 年 9 月停產停用后,期間未開展任何保養與檢修工作;設備于 2026 年 3 月 4 日恢復投入使用,復工前僅對齒輪、鋼絲繩加注黃油,未落實全面檢修維保。
3.張建華:圣新建筑法定代表人,公司股東(持有100%股份),張勇強父親;
4.張勇強:圣新建筑監事,張建華之子,代表圣新建筑簽訂《分宜縣彰湖水庫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產品購銷合同,施工現場負責人;
5.王小端:工頭,負責召集施工工人,現場負責開鏟車上料;
6.王際蠢:現場施工工人,負責做水泥模型;
7.王桂林:現場施工工人,負責做水泥模型;
8.袁流根:現場施工工人,負責操作攪拌機進行水泥攪拌作業。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26年4月12日8時許,王小端、王際蠢、王桂林、袁流根等5人,在下村鎮何家村崗西村小組后山空地開展 C30 鋼筋砼矩形槽預制作業。其中,王小端負責鏟車上料,袁流根操作攪拌機進行水泥拌合,王際蠢、王桂林負責水泥模型制作。
8時40分許,袁流根完成攪拌機上料作業后,發現料斗鋼絲繩出現纏絲故障,導致料斗無法正常下降。袁流根隨即架設梯子攀爬至攪拌機處,試圖自行解除鋼絲繩纏絲問題。在鋼絲繩松解后,料斗因失去固定驟然墜落,墜落過程中料斗邊角勾掛住袁流根外衣,將其帶落至料斗下方深坑內,料斗整體壓覆在袁流根身上。
事發時,王際蠢、王桂林在距攪拌機20米外進行水泥模具澆筑作業,王小端正駕駛鏟車前往攪拌機準備上料。王小端聽到料斗墜落聲響后立即趕赴現場,發現料斗脫落并將袁流根壓住,隨即呼喊其他工友施救。
8時42分,王小端首先向項目負責人張勇強報告事故情況,隨后將鏟車開至攪拌機旁。王桂林用水泥溝渠模具吊鉤固定料斗兩側,王小端操作鏟車將料斗吊起,王際蠢用木棍支撐料斗并固定,眾人隨即呼喊袁流根,未見其回應。此時,工地負責人張勇強抵達現場,與王小端一同將袁流根從深坑中移出,平放在攪拌機旁地面。
(三)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下村鎮何家村崗西村小組后山一處空地,用作預制C30鋼筋砼矩形槽制造,事故攪拌機(見圖2)歸張勇強所有,此地性質為滯留地,歸吳金根和本村幾個農戶所有。

圖2 事故攪拌機
(四)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亡人員基本情況如下:
袁流根,男,群眾,身份證號碼:362222*********3X,戶籍地:高安市龍潭鎮羅塘村黃均橋村。
(五)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按照《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計算,此次事故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
(六)其他情況
2025年12月19日,江西華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6年1月27日更名為華和晟(江西)建筑有限公司)承包《分宜縣彰湖水庫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項目,因項目中所需C30預制鋼筋砼矩形槽(1500m),江西華晟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江西省銀安建材有限公司與新余市圣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產品購銷合同,截止于2026年3月16日,圣新建筑已向《分宜縣彰湖水庫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提供418m。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1.區應急管理局。4月12日13時50分,區應急指揮中心值班室接到市應急指揮中心電話告知,渝水區下村鎮發生一起生產安全事故。指揮中心值班員立即向區應急管理局主要領導和當日帶班領導匯報,并電話通知下村鎮政府事故情況,要求核實后及時報告;區應急管理局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帶領相關股室人員趕赴現場核實事故情況,同時要求區應急指揮中心立即向區委、區政府值班室報告事故情況,并時事關注事故消息,及時向市應急指揮中心匯報。
2.下村鎮政府。4月12日12時36分,下村鎮政府黨委副書記、鎮長潘亮亮接到下村派出所所長李軍的電話,告知相關警情,12時37分下村鎮政府值班室帶班領導接到黨委副書記、鎮長潘亮亮電話告知相關情況,要求立即召集鎮值班干部到現場去核實、處置;12時58分下村鎮政府值班人員到達事故現場;13時08分下村鎮政府帶班領導了解情況后向區委總值班室報告;13時11分下村鎮政府帶班領導向區政府總值班室報告。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和救援情況
區應急管理局。區應急指揮中心值班室接到事故報告和市應急管理局的情況通報后,迅速向區委區政府總值班室報送事故信息,并電話報告區政府相關領導。區領導及區應急管理局相關人員第一時間趕到事故現場,并對事故處置、死者善后等提出具體要求。
(三)應急處置評估情況
事故發生后,渝水區相關部門快速反應,應急、公安、衛健等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立即行動,各部門協調聯動,密切配合,應急處置工作開展安全有序。本次事故現場救援措施得當,處置及時高效,在事故應急處置中無次生災害,無衍生事故。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施工現場負責人張勇強未對事故攪拌機進行開工前全面檢修工作,并且事故攪拌機閑置期間未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導致事故攪拌機一直處于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狀態。
攪拌機作業人員袁流根在發現攪拌機料斗纏住后,對現場有害因素辨識不全面,發現設備存在隱患后未及時上報,自行違規處理冒險作業,導致被解除纏繞的攪拌機料斗墜落時鉤住外套,隨料斗一同墜落至深坑中,被料斗壓住當場身亡。
(二)間接原因
1.圣新建筑未組織從業人員開展崗前及安全教育培訓,導致作業人員安全風險辨識能力和自我防范防護能力不足。
2.圣新建筑未嚴格落實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事故攪拌機閑置較長,復工前未開展設備全面檢修、保養及安全性能校驗。
3.圣新建筑現場危險有害因素辨識不全面、不深入,作業人員對作業現場安全風險認知不足,習慣性冒險作業。
四、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事故有關單位
圣新建筑。一是不具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擅自從事安全生產經營活動;二是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未恪盡職守,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三是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四是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五是未及時排查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二)地方黨委政府
下村鎮政府。屬地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整治不夠深入徹底,排查范圍存在盲區死角,未能及時發現并管控轄區內違規作業的小型施工工地,隱患早發現、早處置工作落實不到位。
(三)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區住建局。監管部門履職盡責不到位,日常對轄區行業企業摸排走訪流于形式,底數摸排不扎實,未能精準摸清轄區監管企業實際數量,監管基礎工作存在明顯短板,源頭管控落實不力。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袁流根。男,群眾,負責水泥攪拌作業,安全風險辨識能力和自我防范防護能力不足,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于追究其責任。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建議
1.張建華。男,群眾,圣新建筑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作為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未認真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對本起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六)項,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理。
2.張勇強。男,群眾,圣新建筑公司監事,作為張建華之子,全權負責《分宜縣彰湖水庫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工程》施工工作,施工工地實際負責人,未履行管理人員對工地安全生產工作的職責,對本起事故負重要領導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七)項,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規定予以處理。
(三)建議移交紀委監委處理人員
1.劉慶軍。男,黨員,下村鎮政府民生辦公室交通崗,下村鎮何家村委網格員,負責崗西村小組片區的安全生產工作,對負責片區隱患摸排工作存在盲區死角,未能及時發現并管控違規作業的小型施工工地,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2.吳浩。男,群眾,下村鎮何家村委委員,負責村委安全生產方面的工作,對負責片區隱患摸排工作存在盲區死角,未能及時發現并管控違規作業的小型施工工地,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
對以上地方黨委政府公職人員履職方面的問題線索及相關材料建議移交下村鎮紀委監委部門,并由下村鎮紀委監委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四)對事故有關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圣新建筑。一是不具備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擅自從事安全生產經營活動;二是公司主要負責人和管理人員未恪盡職守,未依法履行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三是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不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四是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五是未及時排查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第二款,建議由渝水區應急管理
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第十四條予以行政處罰。
(五)其他處理建議
責成下村鎮人民政府和渝水區住建局向渝水區人民政府進行書面檢討。
六、事故主要教訓
“4·12”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此次事故暴露出我區安全生產普法宣傳教育存在短板,安全發展理念樹得不牢、未真正入腦入心,對區內外重大事故教訓汲取不深、舉一反三流于形式。同時反映出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懸空,內部安全管理松懈薄弱,作為負責人安全履職盡責嚴重缺位。屬地及監管部門責任落實存在漏洞,未能切實扛起守牢安全底線的政治擔當,對轄區安全生產風險研判預判不夠精準、管控不夠嚴實,沒有真正擔負起“促一方發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責任,對安全生產風險研判不夠精準。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圣新建筑。一是穩妥做好事故后續處置工作,妥善安撫傷亡人員家屬,全面落實各項善后保障事宜;二是圣新建筑要切實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常態化開展安全生產教育,督促全員嚴格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如實告知各崗位作業風險、防控要點及應急處置措施;三是要全員牢固樹立底線思維和安全憂患意識,時刻繃緊安全生產之弦,堅決摒棄僥幸麻痹心理;壓實全員安全責任,樹牢安全首位意識,嚴格依規按規程標準化作業。
(二)下村鎮政府。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市、區的決策部署上來,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各鄉鎮(辦)也要舉一反三,全面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對轄區內監管企業開展一次地毯式排查。
(三)行業監管部門要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省、市、區的決策部署上來,嚴格落實行業監管責任,各相關部門也要舉一反三,全面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對本行業內的監管企業開展一次地毯式排查。
(四)各地各部門要舉一反三,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提高風險隱患排查質量,要通過明查暗訪、聯合執法、集中執法等方式,將各類安全隱患排查到位、整治到位,嚴防事故再次發生,要切實發揮主流媒體優勢,廣泛開展安全生產法治宣傳,組織學習各類事故警示教育片,開展好專題報道。
(五)通過明查暗訪、聯合執法、集中執法等方式,嚴厲打擊“三違”行為,加強培訓,全面提高全區各地各部門安全生產管理水平,強化生產作業現場監管力度,不斷加大執行力,從根源上消除事故隱患,使員工從思想和行為上有較大的轉變,有效控制和減少一般傷亡事故,杜絕較大以上事故的發生,確保我區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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