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西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江西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6年1月24日
(本文有刪減)
江西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目 錄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事故分級
2 事故應急指揮體系
2.1 事故應急指揮部
2.2 成員單位職責
2.3 專項工作組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
3.2 監測與預警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4.2 先期處置
4.3 響應等級
4.4 響應措施
4.5 信息發布
4.6 應急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5.2 調查與評估
5.3 恢復重建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6.2 物資裝備保障
6.3 資金保障
6.4 通信與電力保障
6.5 交通運輸保障
6.6 生活與避難場所保障
6.7 社會動員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預案宣傳、培訓與演練
7.2 預案評估與修訂
7.3 預案銜接
8 附則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的重要論述,健全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機制,規范全省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級應急響應程序,迅速、有序、科學、高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最大程度減少各類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1.2 編制依據
(1)《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4)《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5)《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
(6)《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7)《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8)《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
(9)《江西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江西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過程發生的火災、爆炸、泄漏等可能危害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準備和應急救援工作。
在廢棄處置環節以及納入城鎮燃氣管理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由相應的事故應對牽頭部門制定,有關工作按照相應的應急預案執行。
1.4 工作原則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堅持黨的領導,牢固樹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科學決策、安全處置,資源共享、反應靈敏的原則。
1.5 事故分級
危險化學品事故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具體分級標準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執行。
2 事故應急指揮體系
2.1 事故應急指揮部
2.1.1 省事故應急指揮部
當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在事發地政府先期處置的基礎上,省政府在事故現場成立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指揮部),負責組織領導、指揮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事發地配合開展事故應對工作。
省指揮部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應急管理部及省委、省政府關于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的決策部署;
(2)組織指揮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研判事故發展趨勢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組織制訂并實施應急救援方案及現場清理方案;
(3)向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安委辦)及時報告應急處置和救援進展情況;
(4)組織開展危險化學品事故信息發布和輿情應對工作;
(5)決定啟動、終止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響應;
(6)研究決定事故處置應對中的其他問題。
2.1.2 市縣事故應急指揮部
在省委、省政府領導下,較大危險化學品事故由設區市政府視情在事故現場設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由縣(市、區)政府視情在事故現場設立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指揮部,分級負責指導協調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工作。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政府組織指揮應對工作;超出事發地應對能力的,由上一級政府提供響應支援或指揮協調應對工作。
鄉鎮(街道)以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應當完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明確專門工作力量,做好轄區內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組織協調工作。
2.2 成員單位職責
省指揮部成員單位由省應急管理廳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省有關單位及事發地設區市政府等組成,其中,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和“誰主管誰牽頭、誰為主誰牽頭、誰靠近誰牽頭”的原則履行有關應急處置職責,其他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危險化學品事故應對有關工作。
2.3 專項工作組
省指揮部下設綜合協調組、專家技術組、現場處置組、醫療救治組、治安警戒組、環境監測組、后勤保障組、宣傳報道組、善后處置組9個專項工作組。根據事故情況及搶險需要,可視情調整工作組、組成單位及職責,調集省直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參加事故處置工作。
3 預防、監測與預警
3.1 預防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依法依規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定期排查事故隱患,開展安全風險辨識評估,健全風險防控措施,編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并向本單位從業人員公布。
縣級以上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安全風險研判防控和處置制度或辦法,定期對本行政區內危險化學品單位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進行分析研判,確定本行政區內重大安全風險,形成清單,開展重點檢查執法,督促和指導危險化學品單位制定防控方案、落實風險防控措施、整改消除各類安全隱患。
3.2 監測與預警
縣級以上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充分運用安全風險監測監控預警等信息化系統,結合安全風險分析研判、檢查執法、危險化學品單位報送的安全風險管控情況,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單位的安全風險狀況加強監測,對存在重大安全風險和重大事故隱患單位實施重點監控,指導督促各生產經營單位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和預警分析,將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
4 應急響應
4.1 信息報告
(1)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事發地政府、應急管理、生態環境、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管部門報告;同時,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及事故單位應立即核實、研判安全風險,及時通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和人員;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2)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后,應當按規定迅速逐級報告并通報有關方面。
4.2 先期處置
危險化學品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在確保現場及周邊區域安全的前提下,迅速采取切實有效的應急救援措施,積極組織救援力量,全力防止事故范圍進一步擴大。根據事故情況及發展態勢,事發地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的第一時間,應當迅速趕赴事故現場,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在此過程中,需充分發揮綜合指揮與專業指揮的雙重作用,確保救援行動高效、有序。綜合指揮負責整體協調和資源調配,專業指揮針對具體事故類型提供專業指導和操作方案,相互配合,共同應對事故救援復雜局面。
4.3 響應等級
省級應急響應等級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4.4 響應措施
4.4.1 一級、二級響應措施
一級、二級應急響應啟動后,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開展事故會商,了解先期處置情況,分析研判事故災害現狀及發展態勢,研究制定事故救援方案,指揮開展救援行動;根據現場救援情況開展安全風險評估,組織編制現場清理方案,實施清理作業;
(2)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需要,指揮調度有關救援力量實施危險化學品事故處置、火災撲救、人員搜救、工程搶險、工程加固和事故現場清理等工作;
(3)組織開展人員核查,指揮、協調應急救援隊伍和醫療救治單位積極營救、救治受害人員;
(4)控制危害源或排除事故隱患,組織事故可能危及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疏散、撤離;對事故現場進行保護和警戒,為救援工作創造條件;
(5)加強環境監測監控,指導做好危險廢物善后處置;
(6)做好交通、醫療衛生、通信、氣象、供電、供水、生活等應急保障工作;
(7)做好受害群眾、遇難(失聯)人員親屬信息登記、食宿接待和安撫疏導等善后工作;
(8)及時、統一發布事故、救援等信息,積極協調各類新聞媒體做好新聞報道工作,做好輿情監測和引導工作。
4.4.2 三級、四級響應措施
三級、四級應急響應啟動后,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及時調度事故信息,動態掌握事故先期處置進展、人員傷亡情況、危險源控制狀態及周邊環境影響等信息,分析研判事故發展趨勢,組織專家對事故處置方案提供技術指導和建議;
(2)根據事發地政府應急救援需求,協調調度省級應急救援隊伍、應急物資或專業技術專家予以支援;
(3)持續跟蹤事故發展態勢,定期開展風險研判,評估是否存在響應等級升級的可能性,若事態擴大需提高響應級別,及時啟動相應程序;
(4)指導事發地政府規范開展事故信息發布工作,做好輿情監測與引導,回應社會關切;
(5)跟蹤事故處置全過程,待應急結束后,指導事發地開展事故原因調查分析及應急處置工作評估。
4.5 信息發布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危險化學品事故后,要在5小時內發布權威信息,24小時內舉行新聞發布會。較大及一般危險化學品事故新聞信息發布按照事發地政府的信息發布辦法執行,并做好輿論引導和輿情分析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事故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6 應急結束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現場清理方案實施完畢或者相關威脅、危害得到控制和消除后,經現場專家技術組論證,按照“誰啟動、誰終止”的原則宣布應急響應結束。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發地應當組織做好善后處置工作,包括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及受影響人員,組織開展遇難人員善后、征用物資補償、協調應急救援隊伍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工作,盡快消除事故影響,恢復正常秩序,維護社會穩定。
5.2 調查與評估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江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調查。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要對應急救援工作進行評估,分析總結應急救援經驗教訓,查找薄弱環節,提出改進建議,逐項對照整改。
5.3 恢復重建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政府負責制定恢復重建工作方案,落實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和恢復重建工作,修復因事故損害的道路、房屋、水利、通信、供電、供水、供氣等公共設施,做好事故受害人員的安置工作,幫助恢復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省級相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給予指導和幫助。
6 應急保障措施
6.1 應急隊伍保障
全省應急隊伍由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地方綜合性搶險救援隊伍、專業救援隊伍和企業專兼職救援隊伍等組成。
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的統一規劃、組織和指導,并根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工作的實際需要,加強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可以依托有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危險化學品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危險化學品單位按規定建立專職或兼職的應急救援隊伍。
6.2 物資裝備保障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掌握本行業領域內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需應急救援裝備情況,及時儲備或配備必要的救援物資裝備。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裝備和生活必需品等儲備制度,保障應急救援需要。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可能發生的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和危害,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裝備、設備和物資,并及時更新和補充。
6.3 資金保障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做好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必要的資金準備。各級政府應當將危險化學品事故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防范和應對危險化學品事故所需財政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承擔。
6.4 通信與電力保障
通信管理、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及各通信運營商應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確保應急救援通信暢通。
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電力應急保障體系,加強電力安全運行監控與應急保障,提升重要輸電通道運行安全保障能力,確保極端情況應急發電、照明及現場供電搶修恢復。
6.5 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應當加強應急處置交通運輸保障能力建設,建立健全交通運輸應急聯動機制和應急通行機制,確保緊急情況下的綜合運輸能力和應急交通工具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
6.6 生活與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政府應當依法依規確定一批設施完備、布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的應急避難場所,建立維護和使用保障制度,保證疏散安置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6.7 社會動員保障
縣級以上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可以依法調集或征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以及個人的物資、裝備,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財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按規定給予補償。
7 預案管理
全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體系由縣級以上政府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制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危險化學品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工作手冊和行動方案等組成。
7.1 預案宣傳、培訓與演練
縣級以上政府及工業園區等各類功能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應急預案宣傳,定期組織應急預案培訓和演練,演練頻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單位要定期開展應急演練。
7.2 預案評估與修訂
根據預案運用和應急演練等情況,定期開展預案評估,及時修訂完善。
7.3 預案銜接
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做到上下協調、左右銜接。各設區市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報省應急管理廳備案;各縣(市、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市應急管理局備案;危險化學品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等規定報相關部門備案。
8 附則
8.1 本預案由省應急管理廳負責解釋。
8.2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03年7月23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西省危險化學品特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贛府廳發〔2003〕1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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