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水利局2020年“以案釋法”案例
----趙某某擅自取水案
【關鍵詞】
擅自取水
【案情概況】
如皋市農業農村局在配合白蒲鎮人民政府開展南美白對蝦專項整治行動中發現,白蒲鎮姚家園村25組趙某某在其養殖點河西建井,取用地下水用于養殖南美白對蝦。
【處理結果】
經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勘驗、調查取證,趙某某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取用地下水,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因拆除水井遏制了當事人養殖行為,觸及到當事人的經濟利益,當事人存在較大抵觸情緒。通過工作人員多次宣傳教育,當事人了解到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配合鎮村開展整治,在規定時間內主動完成了深水井的填埋、土地的平整和復墾。
【法律分析】
目前,仍有部分群眾存在“河水是天降水不要錢”的慣性思維。當許多低小散戶在未辦理取水許可的情況下直接從河道內抽水或偷挖深井取地下水用于生產時,會極大地消耗全民所有的河道內的水資源或地下水資源,給當地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帶來一定的隱患。通過此類案件的辦理可以在全市應辦而未辦取水許可的企業和群眾中形成“取水必辦證”的良好氛圍,加深企業和群眾對水資源保護重要性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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