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渝水區關閉礦山長效管理機制的通知
各鄉鎮 (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經區政府研究同意,現將 《渝水區關閉礦山長效管理機制》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6年1月7日
渝水區關閉礦山長效管理機制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鞏固礦山綜合整治成果,切實做好關閉礦山后續管理與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江西省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渝水區實際,特制定本長效管理機制。
一、總體要求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保護修復的決策部署。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發展理念,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建立責任明確、措施有力、監管嚴格的關閉礦山長效管理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關閉礦山遺留的生態環境與安全風險,推動區域生態環境持續改善促進綠色低碳發展。
二、主要措施
(一)壓實關閉礦山生態修復責任
1.明確生態修復和管護責任。建立由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參加的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協調機制。按照“誰破壞、誰治理”或“誰受益、誰負擔”原則,歷史遺留廢棄礦山 (責任人滅失的關閉礦山)由鄉鎮 (街道辦)配合做好轄區內的礦山生態修復與利用工作;對可追溯責任主體的,依法責令并監督礦山企業履行生態修復責任。在完成生態修復后的三年管護期內,管護責任主體為實施生態修復工程的施工方;三年管護期屆滿,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權人或者農民集體管護;屬于國有土地的,由國有土地使用權人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指定的單位管護。
2.加強政策創新和資金保障。創新政策工具,探索構建“誰修復、誰受益”的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通過設立基金、參與項目等多種形式投入礦山生態修復。采用“政府主導+企業參與”模式,通過公開招標引入具備資質的企業參與管護,簽訂協議明確權責與收益分配。允許企業利用礦山周邊閑置土地發展生態農業、生態旅游等產業,實現“以管養管”的良性循環,兼顧生態與經濟效益。
3.實施動態監測與精細養護。對已完成工程修復的礦山,由管護責任單位 (施工方)負責為期不少于 3年的植被撫育、水土保持設施維護等養護工作。建立匹配數據庫。結合本地氣候數據,構建“礦山環境-適宜植物”數據庫,提升生態系統自我修復能力。運用無人機航拍和衛星遙感技術,構建“天空地”一體化監測體系。通過無人機等技術手段定期對礦山植被進行航拍,及時發現植被稀疏、枯萎等區域進行補種,確保復綠效果,每年至少開展 1次全覆蓋成效評估,及時發現并處置退化斑塊。
4.強化部門協同與執法監督。自然資源部門發揮統籌協調的作用,牽頭對整個后期管護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與檢查,確保各項管護工作沿著正確的方向推進;生態環境、水行政、農業農村、林業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按節點開展常態化檢查,積極為礦山生態修復后期管護工作提供支持與協助,形成強大的工作合力;屬地鄉鎮政府按要求定期開展巡查、專項檢查等工作。建立關閉礦山聯合執法機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專項聯合執法行動,重點檢查生態修復成效鞏固、廢棄礦洞封堵狀態及是否存在新的生態環境破壞行為。
5.嚴格督導巡查和問題整改。巡查發現問題后由巡查人員下達整改通知書,明確指出問題所在、整改標準以及整改期限。修復責任主體督促管護期內第一責任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屬地鄉鎮和業主單位要及時組織人員對問題整改情況進行復查確保問題得到徹底解決。對于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施工方,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采取嚴厲的處罰措施,如扣除保證金、列入失信名單、限制其參與后續的礦山生態修復項目等
(二)強化廢棄礦洞 (井)封堵與常態化風險管控
1.建立“一洞一策”檔案。對全區關閉礦山的廢棄礦洞(井)進行全面核查,摸清轄區內廢棄礦洞底數,精準記錄礦種、地理位置、封堵措施及責任主體,建立動態管理臺賬。
2.實施標準化封堵治理。對已排查出的廢棄礦洞,根據其風險等級,采取炸毀、水泥磚混封堵等標準化工程措施進行永久性封堵,確保封堵牢固、安全。
3.構建群防群治監管網絡。落實屬地巡查責任,將廢棄礦洞納入定期巡查范圍,建立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公眾對非法啟封、盜采等行為進行監督舉報,形成嚴厲打擊盜采礦產資源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三、保障機制
1.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 (街道)、相關部門要將關閉礦山長效管理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形成“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屬地負責、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
2.強化督查考核。將關閉礦山長效管理工作納入綜合考核體系。采用專項督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責任落實、任務完成、修復成效、問題整改等情況進行全方位督導。對工作不力、推諉扯皮、問題突出、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或安全事故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3.加強社會監督。按規定公開關閉礦山名錄、管護責任及監督舉報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完善有獎舉報制度,鼓勵公眾對非法啟封礦洞、盜采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進行舉報。積極開展生態保護修復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參與礦山環境保護的意識,營造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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