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尺度,執法有溫度。渝水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嚴格規范市場秩序的同時,始終注重執法的社會效果與人文關懷。近年來,渝水區市場監管局持續深化包容審慎監管,對符合法定情形的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處罰,著力體現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現精選六起“不予處罰”典型案例予以發布,以期向社會傳遞“依法行政、以人為本”的執法理念,進一步優化區域營商環境,助力市場主體健康發展。
案例一:渝水區某經營者銷售侵權“天朝上品”白酒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渝水區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當事人所購6箱“天朝上品(貴人)”53度白酒經廠家鑒定為侵權產品。經查,當事人于2022年8月以290元/箱的正常價格從經銷商處購進20箱該款白酒,支付貨款5800元,部分上架銷售、部分自行飲用,進貨時不知產品侵權,能提供完整進貨憑證及供貨方信息,無相關違法記錄,后續補充材料佐證進貨渠道合規、價格合理。
處理結果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但鑒于其無主觀過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第二款及相關裁量規則的不予處罰情形,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侵權白酒,不予行政處罰并開展合規經營教育。
警示提醒
經營者需嚴格落實進貨查驗制度,防范侵權風險;市場監管部門堅持過罰相當,保障誠信經營者權益;消費者購買知名品牌應留存憑證,發現侵權產品及時投訴,共同維護市場秩序。
案例二:新余市渝水區某小學采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簡介
2025年9月4日,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委托譜尼測試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對當事人食堂內的青線椒進行抽樣檢驗,出具了編號為No:C1F905002C1F60P7351的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經抽樣檢驗,啶蟲脒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2025年9月16日,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上述《檢驗報告》,并對當事人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未發現有上述批次不合格青線椒。經查,當事人在采購該批次青線椒時,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如實記錄了食品原料的名稱、規格、數量、進貨日期以及供貨方名稱、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索取了供貨方資質及購貨憑證,無主觀過錯。當事人收到《檢驗報告》后在法定時間內未提出異議和書面復核申請。
處理結果
當事人采購使用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限量值的食用農產品青線椒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但鑒于其無主觀過錯,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符合《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不予處罰情形,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整改,不予行政處罰并開展合規經營教育。
警示提醒
各食品經營者,特別是學校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應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全面落實進貨查驗制度。采購食品原料時,務必查驗并留存供貨方資質、產品合格證明、購貨憑證等票證,確保所購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案例三:渝水區通濟路某文創店銷售三無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5年6月4日,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渝水區通濟路某文創店開展校園周邊食品安全檢查,現場發現當事人店鋪內擺放的沾沾點(煤氣果)飲品無標簽、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商家也無法提供購貨發票。現場發現一盒,規格10瓶裝,剩下7瓶,通過調查、詢問,查明當事人在2025年5月4日從渝水區副食批發市場某商行購進的,共購進1盒沾沾點(煤氣果)飲品,一盒共10瓶,進貨價格7元一盒,因當事人沒有售賣,故無違法所得,本案涉及食品的貨值為7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銷售沒有標簽、標識的預包裝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鑒于當事人初次違法、屬于食品經營環節、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未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和未發生食源性疾病并立即對涉案的無標簽、無標識的預包裝食品進行下架,在我局指定地點予以銷毀,其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附件1,第六款,免罰條件之規定,建議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其行為符合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附件1,第六款,免罰條件之規定,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整改,不予行政處罰并開展合規經營教育。
警示提醒
校園周邊食品經營者要嚴格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嚴把食品采購、進貨查驗關,嚴禁采購、貯存、銷售無標簽、無生產日期、無保質期等“三無”食品,做到合法合規經營;廣大家長、學生要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意識,謹慎購買校園周邊來源不明的食品,發現 “三無” 食品等違法經營行為,及時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舉報,共同營造安全、健康的校園周邊消費環境。
案例四:渝水區某餐飲店涉嫌超范圍經營冷食類項目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0月,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孔目江分局接到線索,反映渝水區某餐飲店涉嫌超范圍經營冷食類項目。經查,現場未見經營者經營冷食類項目,未見涼拌檸檬雞爪、涼拌毛豆銷售行為。經營者于2025年9月18日餓了么平臺線上經營涼拌毛豆冷食類項目行為1單,6月至7月存在線下少量超范圍經營冷食類項目,已經立即改正,餓了么平臺冷食類項目已經下架,目前該經營行為已經全部停止。
處理結果
經營者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和《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屬于超范圍經營冷食類項目行為,依據《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輕微免罰清單(一)的通知》的規定,符合免罰條件。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超范圍經營冷食類項目,不予行政處罰并開展合規經營教育。
警示提醒
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市場監管部門堅持過罰相當,保障經營者合法權益。
案例五:渝水區某水果超市銷售農殘超標水果案
案情簡介
2025年5月14日,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委托譜尼測試集團深圳有限公司對渝水區某水果超市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經檢驗,該水果超市被抽檢荔枝樣品中氯氟氰菊脂和高效氯氟氰菊脂、苯醚甲環唑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5月13日以160元/件的價格從上級供貨商處購進1件荔枝(約5斤),支付貨款160元。當事人屬初次違法,對該批次荔枝存在農殘超標的問題不知情,且在案發后能夠如實說明涉案農產品的進貨來源并提供進貨憑證及供貨商經營資質證明,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
處理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但鑒于當事人已履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的基本情況并提供索證索票,已盡到進貨查驗義務,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改正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并開展合規經營教育。
警示提醒
食品經營者需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索要并保存供貨商資質、進貨憑證,如實記錄進貨信息。銷售食品應保證質量安全,若發現產品有問題,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配合調查,主動整改,避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共同維護食品安全。
案例六:渝水區某經營者超過保質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5年7月,渝水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到新余市渝水區白竹路開展食品安全檢查,在某店內發現5桶東旭牌桶裝水、1桶明月之珠牌桶裝水,共計6桶桶裝水超過保質期,當事人現場主動將上述超過保質期的桶裝水銷毀。通過調查、詢問,當事人在2025年5月24日新余高新區某食品店購進的,由于過期時間較短,過期后只售出1桶,本案涉及食品的貨值金額35元。
處理結果
當事人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但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現場主動將上述2個品種的桶裝水進行了現場銷毀,及時整改,此前未因市場監管領域的違法行為受到我局行政處罰,且經營額較少,符合《市場監管行政違法行為首違不罰清單(一)》序號5免罰條件第1、2、4、5、6項的不予處罰情形,市場監管局責令其立即停止銷售過期食品,不予行政處罰并開展合規經營教育。
警示提醒
經營者需嚴格執行食品安全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建立食品進銷貨臺賬,履行索證索票義務;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定期排查過期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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