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渝府辦發〔2022〕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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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渝水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喪葬補助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區直各單位:
經區十屆人民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將《渝水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6日
渝水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我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貫徹落實《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2022年民生實事工程安排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22〕3號)精神,切實保障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根據《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江西省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贛府發〔2014〕38號)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目標任務
按照城鄉統籌、惠民利民的原則,建立全省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發放喪葬補助金,進一步提高政策吸引力,引導城鄉居民踴躍參保、主動申報停止待遇發放,提高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效率,防范虛報冒領,有效提升待遇水平,保障基金安全,切實增強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二、補助范圍
(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對象為:
1.按規定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并在領取養老金期間死亡的參保人員;
2.按規定已連續繳費(不含補繳)滿5年,并在領取養老金前死亡的參保人員。按規定享受政府代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脫貧戶和防止返貧監測對象、重度殘疾人等困難群體,政府代繳年限與自行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從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
(二)同時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條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條件的,由其遺屬選擇其中一種領取,不得重復領取。
(三)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未自主建立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參保人員,在本辦法實施前已死亡的,不享受補助。
三、補助標準
喪葬補助金實行一次性發放,待遇人員的發放標準為2250元的喪葬補助金(渝水區現行標準),繳費人員的發放標準為
1000元喪葬補助金。
四、申領條件
遺屬應在補助對象死亡后向參保人員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數據共享方式審核申請人有效身份信息、參保人員的死亡證明,無法通過數據共享核驗的,申請人可實行告知承諾制辦理。
五、資金渠道
喪葬補助金由區財政負擔,區財政部門應會同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共同核定基礎數據,將喪葬補助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并按有關規定將喪葬補助資金及時撥付至同級社保基金財政專戶,各級財政部門根據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將補助資金劃入同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六、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視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制度的實施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同,細化相關具體措施,確保補助資金足額落實、及時發放。要切實履行喪葬補助金的監管職責,健全內控和基金稽核制度,定期檢查喪葬補助金的發放使用,披露喪葬補助金支付信息,做到規范有序、公開透明。村(居)委會要在死亡人員戶籍所在地公布喪葬補助金申領情況,接受群眾監督。
本辦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實施,原2015年7月下發的《渝水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辦法》(渝府辦發〔2015〕9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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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8月16日印發 |
解讀鏈接:http://www.0910hao.cn/yushui/c100115/2022-11/18/content_0353e244b2f94ac0bc18bc7b7bff916b.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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