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向新余市金盾阻燃材料安裝有限公司送達黃軍明認定工傷決定書(渝水區(qū)
工傷認字〔2025〕第0271號)的公告
新余市金盾阻燃材料安裝有限公司:
本局依法受理黃軍明申請工傷認定—案,案件受理后己依法向你單位下達了舉證通知書。經我局調查核實情況,認定其受到的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依法予以認定為工傷。本局于2025年12月16日下達認定工傷決定書(渝水區(qū)工傷認字〔2025〕第0271號),我局向你司提供地址“紫金城1號樓307”郵寄本決定書被退回。現(xiàn)本局依法向你單位公告送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guī)定,本決定書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對本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新余市渝水區(qū)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聯(lián)系地址:江西省新余市站前西路延伸段渝水區(qū)人社局西面307室
聯(lián)系電話:0790-6222802。
特此公告。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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